以案说法:业主委员会无权选聘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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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zswyglx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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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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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所签物业服务合同无效。
摘要: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所签物业服务合同无效。
案情:某小区已有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在原服务合同到期前3个月,该小区业主委员会通知旧物业公司,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约。同时,业主委员会启动了重新招聘物业公司的程序,并成立7人评审小组,投票决定物业公司的选聘事项。涉案的新物业公司成功中标,而后与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签订了新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但新物业公司进场时,旧物业公司拒绝交接,部分业主也阻挠新公司入场。致使新公司未能进场。新物业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合同。
审理:法院经审理发现,新的物业合同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业主委员会在未经业主大会讨论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决定合同期满后不续约并通知旧物业公司,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
其次,业主委员会招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评审小组的组成与决定也未能征询业主大会的意见。
因此,涉案小区业主委员会在续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问题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新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无效。
判决:一审人民法院、二审人民法院均认为,涉案小区业主委员会在续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问题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新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新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无效,判决驳回新物业公司要求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